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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關于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》開啟網絡立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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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中國IDC評述網01月08日報道:“非常關鍵。”提起日前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的《關于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》(以下簡稱《決定》),中國人民公安大學法律系教授高文英說。尤其是《決定》第十條,令高文英看到給公安部門偵破網絡犯罪案件帶來的“利好”信息。

  
    第十條中提到:“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履行職責時,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當予以配合,提供技術支持。”這樣一句簡短的表述,在高文英看來,是關鍵中的關鍵。她舉例說,公安部門在破解一些危害國家安全的信息時發(fā)現,很多信息都是加密傳輸的,有些一時很難破解,又無法依據相關法規(guī)讓網絡服務提供者提供技術支持,從而延誤了時間。“《決定》出臺后,就能為公安部門制定有關規(guī)章提供上位法依據。”她說,雖然這次《決定》不是像一般法律或細則一樣規(guī)定了具體的權限和程序,但是確定了基本的制度和原則。
  
    《決定》的出臺,媒體予以積極評價,一個屢被提及的標志性意義在于:為一些必要的互聯網管理措施提供上位法依據,跨出了補齊網絡信息保護立法“短板”的第一步。
  
    事實上,《決定》的出臺并非“橫空出世”。上世紀90年代,互聯網發(fā)展初期,我國的網絡立法就一直在準備之中。我國為管理和保護互聯網出臺相關法律法規(guī),最早可溯至1994年出臺的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(tǒng)安全保護條例》,其后又陸續(xù)出臺了一些法律法規(guī)。
  
    尤其自2000年以來,制定了《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》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》、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》、《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(guī)定》等一系列針對互聯網管理和維護的辦法和規(guī)定。
  
    《未成年人保護法》、《侵權責任法》等法律的相關條款也涉及或適用于互聯網管理。此外,還有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互聯網、移動通訊終端、聲訊臺制作、復制、出版、販賣、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》等司法解釋。
  
    但是,我國保護網絡信息的立法體系尚不完備,相關規(guī)定也比較分散,可操作性差。正如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李飛在對《決定》草案作說明時所指出的:“總的來看,我國有關網絡信息保護的法律規(guī)范還比較薄弱,必要的管理措施缺乏上位法依據,與我國信息化發(fā)展和維護廣大人民群眾在網絡活動中合法權益的要求不相適應。”
  
   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研究員陳欣新認為,《決定》在把以前比較零散的規(guī)范做了一些必要整理的同時,也為以后制定或修訂有關法規(guī)提供了上位法依據。
  
    在北京郵電大學國際學院院長、互聯網治理與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李欲曉看來,此次《決定》的內容涉及當前互聯網管理中的主要問題,針對性、操作性都比較強。他表示,《決定》從立法的最高層面來加強對網絡信息的保護,是國家加強對互聯網管理的一個重要表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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